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和自治区党委1号文件,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稳步推进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试点工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开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试点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七次代表大会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规定了试点期限、试点范围、实施步骤,提出了“为农服务、产业引领、市场主导、因地制宜”四项基本原则,明确了“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强化农村信用社金融支撑、推动“三社”深度融合”四项重点任务。
《实施方案》要求,到2023年6月,各地供销合作社、农民合作社、农村信用社自身综合实力明显增强,融合发展深入推进,区域性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服务平台初步构建,农业经营体制创新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健全完善,主导产业优势进一步巩固,农业质量效益和综合竞争力进一步增强,农民增收渠道进一步畅通,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取得积极成效,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进经验和典型成果。
《实施方案》强调,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的重大意义,将试点工作纳入当地全面深化改革和乡村振兴大局统筹谋划,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党委农村工作部门协调指导、供销合作社具体实施、农村信用社提供支撑、相关部门主动配合的工作格局,完善配套政策,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将试点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督导考核范围,确保顺利完成试点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