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供联办发[2016]94号
关于做好2015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总社新
型合作示范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伊犁州供销社,塔城地区(办事处)、博州、石河子市、昌吉州、吐鲁番市、哈密市、阿克苏地区、克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乌鲁木齐市供销社:
2015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经《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2015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存量资金项目实施计划的批复》(供销经联字[2015]8号)批准实施。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国农办〔2011〕169号)有关规定、各项目《实施方案》所制定的任务目标及项目建设计划执行进度的要求,目前各类项目已进入竣工验收阶段。请各地(州、市)供销社及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规定,切实做好2015年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现将上报材料的具体内容要求如下:
一、项目建设工作情况总结
(一)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实施的主要做法
1、项目建设实施中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情况;
2、按规定项目建设工程和设备采购、实行招投标制情况;
3、履行工程监理制情况;
4、项目自筹资金到位、财政资金报账情况,资金管理、使用和执行“三专管理”(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及其会计核算情况;
5、项目资料档案管理情况;
6、按照规定设置项目“公示牌”情况;
7、项目任务和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其中包括投资计划情况、年新增总产值、年新增利税、安排农户就业人数、新增固定资产、净利润、直接带动农户数、帮助农民增收),项目的示范引导作用;
8、建立健全项目管理长效机制,及其工程质量建后管护方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9、项目建设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和整改措施的落实等情况。
(三)项目效益情况:主要包括改善农业基础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推进农业结构调整情况;增加农民收入、带动农户、扩大就业等情况;示范带动作用发挥情况等。
(四)按照总社和国家农发办的要求,项目一经批复严禁变更和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和调整的,需省级供销部门和农发部门联合上报变更和调整的报告,经总社批复后方可做出变更和调整,此次验收过程中如有类似情况应重点说明并提供相应的变更和调整批复;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期为1年,如未按时完工的项目,应提前逐级上报请示展期,总社批复后方可展期,此次验收过程中如有类似情况应提展期的原因说明和预计验收时间。
(五)存在的问题及其建议。
二、项目审计报告
各项目所在县级供销社要积极协助项目建设单位与有关部门(当地审计局或具有审计资质的会计事务所)联系,按照国家法规,制定审计报告,并向区社合作经济指导处上报一份,最后由区社合作经济指导处汇总装订上报总社。
三、项目建设管理的档案
各项目单位要根据《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规定,按照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的要求,健全完善项目档案,并按照《项目管理档案》(附件2)的要求,将规范后的档案卷宗经各地(州、市)供销社审查合格后,报送区社审核。
四、项目验收情况表
各项目所在县供销社,要督促项目单位,按实施计划批复的顺序如实填写项目验收情况表,经项目责任人签字、加盖项目单位公章,经地(州、市)供销社审查通过后报送区社,同时上报电子版。(相关文件可到区社网站“项目板块”中下载)
五、其他要求
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是项目实施建设全程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各项目实施单位接受国家农发办及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综合验收的重要前置性基础工作。各地(州、市)供销社接到通知后,要主动与同级农发部门对接沟通,积极组织项目所在县供销社,认真指导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做好自治区农发办和区社项目竣工验收检查的各项工作,按照工作程序,切实做好各类相关材料的逐级审查报送工作。请各地(州、市)供销社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务必于11月15日前将项目建设工作总结、审计报告(除装订成册以外,单独再报一份,汇总后上报总社)、验收申请、档案等相关材料报送区社合作经济指导处。
联 系 人:王新东 联系电话:0991-5815913
地 址: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314号供销大厦9楼合作经济指导发展处
附件:1.《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
办法》
2.《项目管理档案》目录
3.项目验收情况表
4.《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
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新型合作示范
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办公室
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社项目竣工验收 暂行办法《项目管理档案》目录项目验收情况表 201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