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供联传[2016]2号
伊犁州供销社、各地州市供销社(办事处),新疆供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棉花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为更好的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和农产品流通中的作用,强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在保障供应、稳定价格、食品安全、绿色环保等方面的公益功能,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出台了《关于加强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供销经字[2016]35号)。根据实施意见要求,总社决定在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开展公益性农产品示范市场(以下简称示范市场)认定工作。现将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一)示范市场是由供销合作社出资,拥有较强控制力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或是政府控股,委托供销合作社进行管理、运营的农产品批发市场。
(二)示范市场能够配合政府宏观调控,在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促进食品安全、推动绿色环保等方面发挥突出作用。
二、认定条件
对照《供销合作社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指南》,参与评选认定的农产品批发市场,需要基本满足以下标准和条件:
(一)配合政府实施农产品市场调控,维护农产品价格稳定,发挥价格指导作用,市场内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10种左右鲜活农产品批发价格低于当地物价主管部门监测价格的10%左右。
(二)鲜活农产品综合收费水平低于本区域或本省非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平均收费水平的15%左右。
(三)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连锁超市等积极开展对接,拥有较强的货源组织和产销调节能力;保障居民消费的主要品种交易规模在本地区有较强影响力,切实引导生产前端,保障农产品供应稳定、农民利益不受损失。
(四)拥有公共加工配送中心、冷链仓储物流、公用信息服务平台、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消防安全监控中心、废弃物处理等基础设施,建立比较完善的电子交易结算、绿色环保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五)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可承担储备任务,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三、有关要求
(一)各地州市供销合作社(办事处)、新疆供销集团要高度重视示范市场建设工作,围绕认定条件,重点根据“保供、稳价、安全、环保”四大功能的发挥情况,对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综合评价,积极推荐。
(二)各地区、各单位要严格对照《供销合作社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指南》具体认定条件和认定范围,对符合条件和标准的示范市场进行推荐。各地州市供销合作社推荐本系统示范市场最多不超过1家,新疆供销集团有限公司推荐不超过2家。区社将根据各地州市供销社和新疆供销集团近几年来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建设的实际情况择优选择上报总社,由总社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全国供销合作社公益性农产品示范市场,并进行授牌。总社将通过新网工程、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资金对示范市场建设给予支持。
(三)各地州市供销合作社、新疆供销集团请于2017年2月5日前,将《全国供销合作社公益性农产品示范市场推荐表》(见附件)及有关材料(包括市场基本情况,相关文件及发挥公益功能的具体事例等)电子版和纸质文件报区社合作经济指导处。
联 系 人:刘晓滨、朱有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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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供销社
2017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