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供联办发[2017] 26号
2017年2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网上发布厅发布《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检察院对市供销合作总社不依法履行职责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报道。兴化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该市供销合作总社2012年上半年在负责兴化市永丰河蟹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申报“新网工程”专项资金的过程中,为将不符合条件的永丰公司作为申报主体,弄虚作假,采取变更公司股东成员和虚假转让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方式,使该企业达到申报“新网工程”专项资金供销社须持股一定比例的条件,骗取财政专项资金200万元,严重扰乱了“新网工程”财政补贴政策实施秩序。2016年11月1日,兴化市人民检察院向该市供销社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照有关规定积极挽回国家财政专项资金损失,但截至起诉前,该社仍未收回被骗取的专项资金。2016年12月29日,为保护国有资产,促进兴化市供销社依法履职,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兴化市人民检察院依据相关规定就该案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这起案例成为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内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在暴露兴化市社履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同时,也为涉及类似问题的供销社敲响了警钟。根据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期限为2年。其主要内容是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在上述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也无法提起诉讼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试点期满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就试点情况作出的报告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和成效,并积极推动相关法律的修改完善。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此案例作为典型案例之一在网上公布,将对全国检察院系统今后承办此类案件具有指导和示范作用。
鉴于此情况,全疆各地州市供销社、区社各直属企业务必要引起高度重视,以此案例为戒,依法严格履行职责,认真梳理本地区供销合作社系统以及本企业历年来申报的“新网工程”、“富民十百千”、农业综合开发等各类项目,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区社《关于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及《项目监督管理责任书》,认真对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开展一次自查自纠和整改,有关自查情况报告请于4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上报区社办公室。
联 系 人:张海量
联系电话:0991-5838214、13199896199
电子邮箱:zhl0414@163.com
在今后的项目申报过程中,各地州市供销社、各直属企业要认真履职尽责,把好项目审核监管关,杜绝类似事件在全区供销社系统内发生,切实防止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自治区供销社办公室
2017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