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供销合作社,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供销合作社,新疆供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棉花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新疆供销学校,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机关各处室:
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区供销合作社系统广大职工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八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全面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不断创新工作方式,为农服务实力显著增强,涌现出一批表现优异、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表彰先进、鼓舞士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决定,评选表彰一批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评选的范围及名额分配
(一)推荐评选范围
1.先进集体
地州(市)、县(市)级供销合作社,基层供销合作社,各级供销合作社企业(包括独资、控股、参股企业,开放办社、连锁经营吸纳的企业,下同),事业单位,主管社团、供销社参与领办的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中心)和专业协会等。参加评选的单位必须成立并加入供销社组织体系三年(含)以上。
2.先进个人
(1)在供销合作社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参公单位工作三年(含)以上的在职干部。
(2)在供销合作社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参公单位以外单位工作三年(含)以上的在职干部职工及在机关事业单位、参公单位工作三年(含)以上的工勤人员。
(二)评选名额分配
本次评选全区供销合作社工作先进集体22个,先进个人63名(名额分配详见附件2)。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把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落到实处,模范遵守法律法规。近5年内未发生违法违纪问题。
2.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决策科学。坚持改革创新,善于经营。密切联系群众,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坚持发扬供销合作社优良传统,清正廉洁。有较强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
3.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精神,在为农服务工作等方面有突出业绩,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企业单位依法经营,管理规范,2014年和2015年连续两年盈利。
4.重视精神文明建设、文化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诚实守信,文明服务,安全生产。干部职工队伍整体素质高,精神风貌好,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5.单位内部管理严格,各项规章制度完善,运转有序,工作效率高。
6.依法开展经营服务活动,坚决抵制假冒伪劣商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先进个人
1.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积极参与单位的改革发展。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2.热爱供销合作社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立足本职岗位,努力学习,钻研业务,尽职尽责,工作有特色、有成效,在经营服务、科研生产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为本单位的改革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3.在防止重大事故,抢险救灾、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作出特殊贡献。
4.为人正直,坚持原则,团结同志,顾全大局,严于律己,清正廉洁。遵守社会公德,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深受广大干部、职工、农民和顾客的好评,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三、推荐评选办法和要求
(一)发扬民主,逐级推荐
以各地州(市)供销合作社为推荐单位,按照所分配名额等有关要求,自下而上,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充分酝酿,广泛听取意见,逐级审核申报。拟表彰对象由推荐单位报评选表彰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审定。
(二)严格标准,确保质量
推荐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而且要考虑其一贯表现,严格把关,优中选优。推荐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以确保其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得到干部职工公认。
推荐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须征求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填报征求意见附件5表一);推荐企业负责人,须征求企业所在地工商、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部门意见(见征求意见附件5表二);推荐企业,须征求企业所在地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部门意见(填报征求意见附件5表三)。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造成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的企业,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
(三)突出重点,面向基层
推荐评选要突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特点,重点是在工作一线表现突出的基层单位、干部职工以及有关方面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中既要坚持先进的典型性,又要考虑到广泛性,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推荐妇女和少数民族。已经获得自治区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原则上不参加评选。副厅级(含)以上单位、个人不参加评选,县(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表彰人数的10%,科级领导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表彰人数20%。
(四)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
各推荐单位推荐的候选人,必须对推荐人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在本地区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推荐单位将正式确定的《全区供销合作社工作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3,一式5份)、《全区供销合作社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附件4,一式5份)、征求意见表(附件5,一式5份)、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6,一式5份)、公示材料原件(含上述材料电子版)等,加盖推荐单位公章报送评选表彰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所有材料、表格规格均为A4纸。所填报的表格电子版均从区社网站下载,其格式不得改变。
填报推荐审批表中的主要先进事迹材料控制在1500字左右(另外需提炼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150字的单行材料),先进集体需提供电子版集体合影或工作场景照片一张;先进个人需要提供电子版工作照一张,照片均要求为JPG格式,像素1920*1080或不低于3兆。
(五)评选领导小组审核公示
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单位推荐的候选人名单,按评选名额结构进行分类,提交评选表彰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核,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在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网站上进行公示广泛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六)上报审定表彰
经公示无异议后,由评选表彰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拟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提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研究批准,召开全区供销社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大会予以表彰。
四、奖励办法
本着“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区供销合作社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牌;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全区供销合作社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
请各地供销合作社指定一名同志作为联络员,具体负责日常联系。联络员姓名和联系方式请于5月25日前传真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单位: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组织人事处
联系人:张刚 宁多奎 电话:0991-5859922,5824490
传真:0991-5852450
电子邮箱:158172096@qq.com
附件:1.全区供销合作社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全区供销合作社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名额分配表
3.全区供销合作社工作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4.全区供销合作社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
5.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或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6.推荐对象汇总表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供销合作社
2016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