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供联发[2016]9号
伊犁州,各地、州(市)供销社(办事处);新疆供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棉花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加强“新网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256号)、《关于做好2015年“新网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申报工作的通知》及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建[2010]510号)规定,现就做好2016年度中央及自治区财政“新网工程”专项资金项目预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项目预申报要求
1、重点项目投资额(投资概算)不低于3000万元,项目实施主体应满足供销合作社所占股权比例大于34%且为第一大股东的条件。
2、支持方向:农资行业的经营企业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络体系、批发交易市场建设项目;农副产品流通行业农副产品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络、冷链物流系统、批发交易市场、农村电子商务建设项目;再生资源行业的回收网点、分拣加工中心和集散市场建设项目。
3、财政资金扶持方式:供销合作社股权投资方式。
二、2016年自治区财政“新网工程”专项资金预申报项目要求
1、申报主体为2014年6月30日前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和再生资源经营企业。
2、项目申报单位供销社的持股比例不低于34%(间接持股的,供销社持股比例计算后不低于34%)。
3、财政资金扶持方式:采用财政贴息、供销合作社股权投资二种方式。
三、需提供的资料
1、项目简介(包括:项目单位名称、注册资本、主要出资人及出资比例、项目地址及起止时间、项目拟投资额及已完成投资情况、项目实施主要内容等);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3、提供有关部门对项目工程的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及其他其他材料复印件。
4、申请财政贴息的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供银行《借款合同》(复印件)、《担保合同》(复印件)、银行贷款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
四、其他
1、请各地州(市)供销社、区社各直属企业高度重视项目预申报工作,加强对预申报项目的审核,将符合中央及自治区“新网工程”专项资金申报要求的项目上报区社。区社将于4月对预申报项目进行检查(非预申报项目范围内的项目本年度不予考虑)。
2、请各地州(市)供销社、区社各直属企业各预申报一个中央财政“新网工程”重点项目,三个自治区“新网工程”项目。
3、请于2016年3月25目前将项目名单及相关材料加盖公章报区社财务处(纸质及电子版)。
联系人:许志江
电话:.13999228998
邮箱:778423647@qq.com
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16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