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供联发〔2017〕234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系统县级经济强社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供销社,各地州(市)供销社(办事处)、县(市、区)供销社:
为在我区供销合作社系统加快建设一批经济实力强、组织基础牢、服务水平高、群众评价好的县级社,不断推动综合改革,打造为农服务的综合平台,自治区供销社制定了《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系统县级经济强社评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17年11月30日
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系统县级经济强社评定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供销总社关于开展百强县级社、基层社标杆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农村综合服务社星级社创建申报工作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供销社系统基层组织体系建设、提升服务水平与功能、密切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推动供销社改革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供销社系统县级经济强社(以下简称“县级经济强社”),是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并经自治区供销社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评定的县级供销社。
第三条 对县级经济强社的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以调动供销社系统争先创优的积极性为目的。
第四条 县级经济强社评定工作采取名额分配、自愿申报、逐级审核推荐、领导小组评审、网上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进行。自治区供销社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系统县级供销社发展和经济强社建设情况,确定各地州(市)社分配名额。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报县级经济强社原则上应是经济实力强、体制机制完善、发展水平高的县级供销社,并符合以下标准:
1.认真贯彻中央、自治区关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及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等决策部署,积极落实总社和区社各项工作要求,能够出色完成上级社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2.领导班子工作能力强,发展思路清晰,工作作风务实,富有改革创新精神,能够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3.具有较强的为农服务功能,有效开展农业社会化系列服务、农村社区综合服务、农村合作金融服务和农村电子商务。
4.年销售总额6亿元以上,利润总额600万元以上;所有者权益6000万元以上。
5.基层社乡镇覆盖率80%以上,农村综合服务社乡村覆盖率60%以上,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40个以上。
6.办公和经营场所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第六条 申报县级经济强社应提交符合上述标准的基本材料。并遵循以下申报推荐程序:
(一)县级供销社向所在地州(市)供销社提出书面申请;
(二)地州(市)供销社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向自治区供销社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三章 评 定
第七条 县级经济强社每年评定一次。
第八条 县级经济强社的评定执行以下程序:
(一)自治区供销社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地州(市)供销社的审核推荐意见,对县级经济强社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县级经济强社候选名单和复核意见,报自治区供销社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自治区供销社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对拟评定县级经济强社名单及基本情况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的县级经济强社有异议的,由推荐的地州(市)供销社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县级经济强社,由自治区供销社发文并公布获评名单。
(四)自治区供销社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县级经济强社名单进行汇总,建立县级经济强社名录。
第九条 当年因违法违规被通报、处罚,或出现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县级供销社,不得参加县级经济强社评定;已评定为县级经济强社的,取消其县级经济强社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县级供销社申报经济强社的所有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评定的取消其资格;已申报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一条 建立县级经济强社每两年一次动态监测机制。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县级经济强社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供销社合作经济指导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