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供联发〔2017〕236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供销社,各地州(市)供销社(办事处)、县(市、区)供销社:
为在我区供销合作社系统培育一批管理民主、制度健全、产权清晰、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示范促规范,以规范促发展,自治区供销社制定了《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17年11月30日
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供销总社关于开展百强县级社、基层社标杆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农村综合服务社星级社创建申报工作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供销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区社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成立,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并经自治区供销社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按规定程序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对区社示范社的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以调动系统争先创优的积极性为目的。
第四条 区社示范社评定工作采取名额分配、自愿申报、逐级审核推荐、领导小组评审、网上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进行。自治区供销社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和示范社建设情况,确定各地州(市)社分配名额。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报区社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注册登记两年以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3.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制订章程。
(二)实行民主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各自职责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并认真执行。
(三)财务管理规范
认真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成员账户健全,建立具体的项目资产管护制度,内部审计监督到位,财务管理规范。
(四)经济实力较强
1.固定资产:50万元以上。
2.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
3.从事种植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建有标准化生产基地100亩以上。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至少获得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或有机食品认证之一。
(五)服务成效明显
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
2.入社农户50户以上,带动农户200户以上。
3.生产产品质量、科技含量在同行业合作社中处于领先,有注册商标,获得质量标准认证。新品种、新技术普及推广,运用电子商务开展产品营销。
(六)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影响社会稳定等严重事件,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
3.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第六条 申报区社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提交符合上述标准的基本材料,并遵循以下申报推荐程序: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所在地的县级供销社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级供销社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经地州(市)供销社审核后,根据示范社分配名额,向自治区供销社等额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三章 评 定
第七条 区社示范社每年评定一次。
第八条 区社示范社的评定执行以下程序:
(一)自治区供销社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地州(市)供销社的推荐意见,对示范社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区社示范社候选名单和复核意见,报自治区供销社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自治区供销社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对拟评定区社示范社名单及基本情况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的区社示范社有异议的,由推荐的地州(市)供销社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区社示范社,由自治区供销社发文并公布获评名单。
(四)自治区供销社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区社示范社名单进行汇总,建立区社示范社名录。
第九条 当年因违法违规被通报、处罚,或出现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得参加区社示范社评定;已评定为区社示范社的,取消其区社示范社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区社示范社的所有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评定的取消其资格;已申报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一条 建立区社示范社每两年一次动态监测机制。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区社示范社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供销社合作经济指导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