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监事会的要求及区社监事会当年工作计划,我们对全系统监事会组织机构建设情况进行了专题调查研究。调研组先后走访了10个地区28个县供销合作社,通过全面普查、问卷调查和召开会议座谈讨论等方式,对监事会组织机构建设情况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摸清了基本现状,查找了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对策和建议。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监事会组织机构基本现状
(一)组织机构建设情况
2015年末,我区各级供销社 717个。其中:省级供销社1个,地州市供销社(办事处) 14个、县(市)社85个、基层社616个。社有法人企业535个,其中,区社本级全资和控股企业12家、中职学校1所。近几年,按照国务院40号文件和自治区政府93号文件要求,加强供销社组织体系建设,区社机关和14个地州(市)供销社机关实行了参公管理,85个县(市、区)供销社机关在职人员实行由自治区定编,经费纳入自治区财政预算。
近年来,全区供销合作社系统改革发展成效显著,为推动监事会组织机构建设工作打下良好基础。全系统出现了新的生机与活力,主要经济指标保持快速增长,为农牧服务的能力逐步增强;“新网工程”建设稳步推进,现代经营网络向农牧区全面延伸;项目建设全面铺开,社有企业改革迈出新步伐;改造与新建并举,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强劲;联合社建设取得了新进展,改革发展的外部环境进一步优化。
全区监事会组织机构现状是,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监事会现有监事43名,其中区社监事2名,自治区党政相关部门负责人兼职的专家监事17名,成员社监事15名,区社直属社有企业监事5名,农民监事4名。监事会办公室设主任1人,监事会主任同为党组班子成员并明确了工作职责和工作分工。全区14个地区、市级供销合作社组织机构的设置,目前有11地区、市级社设立监事会,克州、吐鲁番市、克拉玛依市未成立监事会机构。在全系统85个县级供销合作社中,截止目前已健全机构的有57个,尚余28个县级供销合作社没有完成机构建设(见附表)。
二、监事会组织机构职能履行情况
(一)区社监事会办事机构、专业人员配备及履职情况
根据区社党委决定,自2015年3月起,以区社监事会为主,区社监事会办公室与新疆供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审计部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合署办公后的区社监事会整合监督资源形成了监督合力,配备了七名工作人员,工作有了抓手,监督更加务实,主动作为,有针对性提出对参与社有出资企业股权变动、企业重组、社有资产处置、资产评估督导、重大项目投资督查、合同管理制度执行、审计整改落实等方面合理化建议,充分发挥审计手段加强社有资产监管,一定程度提升了社有资产监管水平。一是今年完成了对农资公司、天岳茶叶、再生资源和方圆国际的清产核资工作,历时两年权属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全部结束。通过清产核资,摸清了企业家底,理顺了产权关系,清理了债权债务,真实反映了企业资产状况,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奠定了坚实基础。二是根据区社党委和供销集团委托,对家佳乐公司王建新董事长、农资集团孙景太董事长、及再生资源公司蒲春丽董事长三位同志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三是延伸了家佳乐初始资产和再生资源公司下属双兴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两项审计。对家佳乐初始资产的界定进行追溯,核实区社对家佳乐公司的所有资产投入,夯实股权,重新明确不折股资产基数。并对改建及拆除原茶畜公司资产以及新建家佳乐资产、提出了合理化建议。四是完成权属企业2014年经营目标审计,兑现当年经营目标考核奖惩。五是通过招标方式组织区内中介机构开展2015年经营业绩考核年报审计,客观评价企业和经营者的业绩。六是聘请中介机构对家佳乐昌吉物流园工程进行造价审核和财务竣工决算审计,组织中介机构对果业集团代建供销大厦工程进行审计。七是参与区社督查组,对部分地、州供销社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进行跟踪检查。八是组织监事会季度例会,参与区社经济运行分析调研,及时掌握权属企业经营情况,认真分析企业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和潜在风险。九是补充完善《新疆供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暂行)》等三项内部工作制度。十是参与区社党委针对自治区党委巡视组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以及其它区社纪委牵头的相关工作。十一是参与对果业集团提出一揽子解决茶畜公司银川路、卡子湾二宗土地补偿相关工作。十二是参与对新棉集团相关资产处置的部分工作。
(二)各地州(市)县供销社监事会履职情况
近几年,各地监事会能够履行章程赋予的各项工作职能,履行对理事会工作的监督职责,在监督力度、监督范围、监督方式等方面都有了改进和加强,一定程度发挥了监督职能作用。一是始终坚持“在参与中监督,在监督中参与,在监督中服务”原则,认真履行对理事会工作的监督职责。二是监事会在履行工作职责时积极建言,党委、理事会对重大决策事项会前征询监事会意见,会中认真听取监事会领导建议。对于重要事项和工作建议,监事会及时向党委汇报请示、向理事会通报,为增强集体决策重大事项的科学性和执行力提供监督服务。三是通过参加党委会议和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重大决策、执行程序、发展战略制定等过程进行监督,推动科学民主决策。
三、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机构编制难以落实。2006年9月,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联合下发了《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自治区供销社关于加强供销社监事会工作的意见>》(新党办发[2006]32号)文件,至目前,32号文件的各项政策规定,对加强供销社监事会工作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仍然是当前及今后推进供销社监事会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06年以来全区大部分地州(市)、县供销合作社根据32号文件都已向当地党委或政府汇报过供销合作社亟待设立监事会的情况,提出了重建供销合作社监事会的建议,各级供销合作社在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编办、人事等相关部门增设监事会组织机构和编制、职数的工作进度较慢,已建立监事会机构的地区大多为兼职,独立办事机构难以落实。
(二)重视不够,协调工作不主动。据调查有些县级供销合作社刚刚恢复,主营业务还没有开展起来,项目建设工作正在起步,因此认为设置监事会机构的事情可以暂缓,等业务经营搞上去再建立,不去主动争取;有的供销合作社业务经营搞得不错,项目建设也成一定规模,但主要领导对监事会机构的地位、作用认识不清,未主动协调建立监事会机构。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关在争取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给予编制、职数支持时,迫切需要一个可以参照的、上级部门出台的具体政策措施。基层普遍希望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能够尽快争取到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编办等相关部门出台的推进监事会机构建设实施意见。
(三)监事会名不副实,未能有效发挥作用。
通过调查,各级联合社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能以及对行业指导力度、对社情民意联系点建设等方面的职能还有待进一步发挥。在全区各级供销合作社属企业中,只有少数社属企业的监事会能够正常履行职能,大部分企业的监事会参与监督的主动性不强,执行监事或监事列席董事会议的次数不多。由于监事会组织机构不健全,多数供销合作社多年未召开过社员代表大会,造成供销合作社民主管理缺失。
(四)基层社及专业合作社监事会配置不平衡。基层社由于前期改制等多种原因,阵地及人员绝大部分流失,目前正在逐步恢复。由供销合作社创办和领办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在注册登记过程中,虽然依法设立了监事会,但不少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监事会形同虚设,只是为了应付工商注册。有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和监事长由夫妻担任,根本谈不上监督。
(五)监事会人员配备不足。由于监事会机构不健全,各县及基层供销社多数未配备专门的监事会工作人员,已配备的也多为兼职,监事会队伍的专业素质尚不能满足日益发展起来的供销合作事业的要求。有些地区监事会工作既无分管领导,又无工作机构,所以,监事会自身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或者上级部门下达的与监事会相关的工作被互相推诿,影响了监事会工作的质量。
(六)监事会履行职责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未能显现
理事会和监事会是供销合作经济组织属性所决定的,分别履行出资人的职责和社有资产监督职责,《社章》规定监事会应当履行“对理事会执行章程和全国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监督”,履行“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财政资金使用和企业重大投资、并购重组、资产运营”职权。现行社章规定监事会对理事会工作只有建议权和向社员代表大会的报告权是远远不够的。监事会不是理事会的从属,但实际履行职责中监事会是站在从属的地位来监管社有资产的。因此,监事会要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责,必须强化其独立性和权威性,从制度层面赋予监事会独立行使审计权、决定复议权、检查督促权、参议权及质询权,与理事会共同对社有资产负责。
四、今后的对策和建议
(一)要切实加强党对监事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加强供销合作社监事会工作的根本保证。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党委(党组)要充分认识监督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将监事会组织机构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支持监事会开展工作,自觉接受监督,监事会在参与党委(党组)、理事会的重大决策、工作审议、政策制度、方案实施过程中积极履行职责,监事会要对企业改制重组、项目资金使用、社有资产处置实行全程有效监督,使各项决策符合程序、按章行事、合规合法。进行年终考核审计、财务决算时,赋予监事会一票否决制。配备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加入监事会队伍,确保监事会工作的相对独立性。
(二)要协调各级党委政府在机构编制上给予明确支持
监事会机构建设是做好监事会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国务院〔2009〕40号文件明确提出“加强监事会监督机制建设,落实人员编制和经费”,要建立与理事会机构建设相适应的监事会机构。各级供销合作社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与组织、编制、财政、人事等部门积极沟通,阐明供销合作社组织机构的特殊性和建立监事会的迫切性,争取理解和支持。
(三)要切实提高对监事会组织机构建设的认识
1.供销合作社监事会是根据供销合作社的性质、宗旨和体制运行要求作出的重要制度安排。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自治区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组织制度和管理体制是党委、政府领导下的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制度,代表大会下设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是执行机构,监事会是监督机构,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制度及理事会和监事会组织机构设置是供销合作社重要的政治组织制度。监事会是依照《社章》规定设立的对供销合作社政务和事务运行执行监督职能的机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及中发[2015]11号文件指出“监事会要强化监督职能”。
2.监事会工作和理事会工作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相互促进。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通过行政领导和经济工作来实现供销合作社工作目标,监事会是通过对执行机构工作过程的监督来促进实现供销合作社工作目标,两者职责不同,但工作目标一致。
3.加强监事会组织建设是维护供销合作事业改革发展成果,实现供销合作事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供销合作社事业发展的加快、经营领域的拓宽、工作战线的延长和资产结构的变化,加强各方面的监督管理日益迫切。中发【1995】5号文件指出:“加强监督和管理,是坚持供销合作社性质和宗旨、促进供销合作社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国发{2009}40号文件强调供销合作社要健全理事会、监事会机构设置。中发{2015}11号文件指出:“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属资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理事会要落实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责,监事会要强化监督职能”。
4.加强监事会工作是保证国家扶持资金安全有效的迫切需要。监事会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对国家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国家扶持资金使用安全有效。“新网工程”等建设资金是国家给予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扶持资金,来之不易,事关长远,事关全局。这些国家扶持资金管理使用如何,绝不仅仅是项目建设本身的问题,而是关系到供销合作社在政府、在社会上的形象,关系到国家给予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扶持政策能否延续并不断加大,是关系到供销合作社快速发展的大问题。
(四)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员代表大会制度
加强和完善社员代表大会制度,按照供销合作社章程的程序选举产生监事会领导和组成人员,有利于供销合作社监事会工作向正规化发展。通过按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可以完善供销合作社内部组织机构,完善组织体系,强化经营管理和监督职能。作为供销合作社监督机构的监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是监事会的基本职责。监事会能否按照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是社员代表大会能否正常起到应有作用的重要条件。因此,通过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可以直接有效地解决监事会组织建设问题,促进供销合作社科学化、规范化发展。
(五)要不断理顺和创新监事会组织的职能定位
依照《社章》、《公司法》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目前供销合作社系统三类监事会组织机构的主要职责范围。一是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督理事会对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本社章程和同级代表大会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保证正确的办社方向;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及社有企业财务管理、生产经营活动的运行情况;监督理事会对国家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二是社有企业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检查公司的经营效益、利益分配、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三是基层供销合作社及专业合作社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督理事会依法经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监督检查理事会对本社章程和本级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监督理事会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情况;向本级社员(代表)大会提出监事会工作报告;受理社员及农民来访,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建议;建议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列席理事会会议。
(六)围绕各级党委中心工作,充分发挥监事会组织的监督作用
1.要认真维护供销合作社的整体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努力发挥监事会的保障和促进作用。要围绕中心工作,把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作为重中之重,认真贯彻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办法,对社有资产的出租、出售、评估、抵押等重大事项实行严密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审计职能,开展资产审计、效益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以及投资项目的专项审计,审计结果纳入各级联合社对社有企业、上级社对下级社的考核评价制度,建立科学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要建立重大决策失误、重大资产损失的责任追究制度。
2.要不断充实和完善监事会职能,拓宽监事会工作领域。要深化为对经济工作的合规性、效益性的全面监督。特别要加强对“新网工程”资金等专项财政扶持资金的监督,要与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紧密配合,形成合力,对“新网工程”专项资金进行全程跟踪,对项目建设、资金分配、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提高监督的针对性、有效性,定期到项目单位进行检查验收,保证“新网工程”等财政专项扶持资金使用得当、管理到位、运作规范高效、公开透明。
3.要创新监督方式,完善监督措施。既要注重程序监督,又要注重实体监督,既要注重内部监督,又要注重外部监督,做到程序监督和实体监督相协调,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监事会的监督与行政监督、法制监督、民主监督有机结合,进一步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准确性和可操作性。特别是要加强对重大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督查。重点要对盘活土地资产、加快项目开发、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等重点工作的督查;对重大工作决策、工作部署的督查;对推进社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基层社改革改造、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督查。督查要不断深入和加强,各级监事会要深入基层、深入企业,扑下身子,加强调查研究,确保重大工作目标任务保质保量完成和正确的办社方向。
4.要充分发挥监事的作用,探索吸收更多系统内外利益群体的代表成为供销合作社监事。要充分发挥来自党委、政府等供销合作社系统外其他部门监事的监督和协调作用,进一步完善外部兼职监事监督、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定期召开监事会工作会议,加强与社外监事的联系,听取他们对供销合作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要积极为社外监事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做好服务工作,争取社外监事所在部门对供销合作社工作的支持与指导,让社外监事成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重要资源和宝贵财富。要发挥社有企业职工代表、基层供销合作经济组织职工代表等系统内监事的作用。改革改制过程中的变化与这些系统内监事的利益息息相关,他们的监督有内生动力,更能代表广大基层供销合作社人的心声。
随着供销合作事业的不断发展和供销合作社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监事会的职能和作用也需要不断完善和创新,通过参加党政班子会议参与决策,并发挥其内部监督作用;根据职能和需要,做好调查研究,及时向党委(党组)、理事会反馈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积极参与和监管对所属企业的改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重大决策,保证社有资产的安全;以财务审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的重大经营活动和财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意见,以适应当前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