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供销社,各地(州、市)财政局、供销社(办事处),新疆供销投资(控股)集团公司、新疆棉花产业集团公司、自治区供销社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我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精神,积极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继续实施“新网工程”建设。坚持市场化原则,通过创新资金投入方式、带动社会资本加大投入, 有效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统筹规划、分步推进、突出重点,建设一批重点项目,扩大内需、服务“三农”、改善民生。
为做好2015年自治区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新网工程”)及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2013年6月30日前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和再生资源经营企业。
2.项目申报单位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会计独立核算,经济和社会效益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主要经营场所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3.项目申报单位供销社的持股比例不低于34%(间接持股的,供销社持股比例计算后不低于34%)。
二、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供销社股权投资两种支持方式:
(一)贷款贴息。对于投资规模大,取得银行中长期贷款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支持。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的银行贷款、银行一年期基准利率、贷款的期限计算,一般不超过应支付利息的50%。2015年贴息时间为2014年6月21日至2015年6月20日,贴息项目可连续扶持两年。
(二)供销社股权投资。对项目单位以供销社股权投资形式投入资金,长效推动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基础设施发展,增强社有资本对“新网工程”建设等方面的控制力和影响力。
三、支持重点
(一)农副产品经营企业农副产品(鲜活农产品)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络、批发交易市场、冷链物流系统升级改造项目、农村电子商务建设项目。包括改造农副产品配送中心、经营网点、批发交易市场以及冷链物流系统的经营服务设施;提升农副产品配送中心的信息交换、储存保管、分拣配货、货物集散功能;依托农副产品基地,以现代物流配送为手段,构建从基地、加工到市场、配送和终端卖场一条龙的农副产品市场购销网络;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副产品购销(加工)企业实施“农超对接”。
(二)日用消费品经营企业升级改造项目。包括升级改造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和具有配送功能的中心店,改造、新建乡镇、村连锁店,完善城乡结合、上下贯通的县、乡、村三级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日用消费品”可包括家电电子、烟花爆竹、边销茶、盐业、生活办公用品等。
(三)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社区回收点、分拣加工中心和集散市场升级改造项目。形成以社区回收站点为基础,市场集散加工为核心,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为目的,三位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
(四)农资经营企业新建和升级改造农资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络体系、批发交易市场项目。包括对现有农资生产流通设施和经营网点进行改造与整合,形成一套相对完整的农资连锁配送网络。“农资”指农药化肥、农机农具、农机用油、种子和其他农业生产资料等。
(五)农副产品、农资、日用消费品经营企业的电子商务、市场信息收集与发布、农化服务、质量安全服务体系等公益性服务项目。
(六)对供销社控股、投资规模大的项目、南疆三地州的项目适当予以倾斜。
四、项目申报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供销社报送项目申报材料,财政局和供销社初审汇总后报送至地(州、市)供销社和财政局;地(州、市)供销社、财政局对各县(市)上报的项目进行复审,填制《2015年自治区“新网工程”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见附件1,并出具项目申报正式文件,项目申报表和每个项目的申报材料作为文件附件,一并报送自治区供销社。申报材料应一次报送齐全,不得中途追加或修改。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度。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供销社组织相关专家对企业申报的项目评审后,确定具体项目扶持金额。
五、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2015年自治区“新网工程”专项资金申报表》(见附件2),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地州(市)供销社、财政部门审核、盖章(自治区供销社直属单位由自治区供销社审核、盖章)。
2.项目实施报告。实施报告主要内容包括:(1)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情况和实施该项目的条件;(2)项目的最终目标和任务内容;(3)项目本期实施的主要内容和特色;(4)项目本期实际发生的投资(支出)情况;(5)项目实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3.《2015年自治区“新网工程”项目网点建设信息表》(见附件3)。
4.申请财政贴息的项目建设单位,需填报《2015年自治区“新网工程”财政贴息项目贷款信息表》(见附件4),并提供银行《借款合同》(复印件)、《担保合同》(复印件)、银行贷款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
5.申请供销社股权投资的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供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投资(支出)确认书,主要内容包括:(1)委托单位名称及委托事项;(2)项目单位2015年6月30日的注册资本额、实收资本额、前5位出资人出资情况(包括出资额和持股比例)以及供销合作社或所属单位对项目单位的持股情况;(3)项目投资(支出)预算总额、项目实施的起止时间及各年投资(支出)额,并附《项目投资(支出)明细表》(见附表6);(4)项目本期实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5)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2名执业人员(注册会计师)的有效资格证书复印件。
6.提供项目申报单位2014年度(经中介审计)和2015年上半年财务报表(复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7.提供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申报单位出资人及出资额等相关情况的证明(原件)。(供销社如对项目申报单位有间接持股情况的,还需提供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供销社对相关企业的出资额及出资比例的证明)。
8.提供项目申报单位的相关证明,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地税、国税登记证等证照复印件。
9.提供申报单位《“新网工程”项目责任书》和其他相关材料(网络投资性项目需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部门对项目工程的批复书等)。
10.建设工程项目应提供当地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11.股东会股权投资承诺书。
项目承担单位要确保报送材料真实、可靠,一旦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项目申报资格。提供的资料要完整、清晰,因资料残缺或模糊产生的后果由申报单位自行负责。
(二)项目文本格式及装订要求
1.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按A4纸张规格打印、装订。
2.项目单位上报的项目文本装订顺序为:(1)封面;(2)《2015年自治区“新网工程”专项资金申报表》;(3)项目实施报告;(4)2015年自治区“新网工程”项目网点建设信息表》;(5)2015年自治区“新网工程”财政贴息项目贷款信息表和银行《借款合同》(复印件)、《担保合同》(复印件)、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每份《借款合同》后面附该笔贷款在本期内的分季度利息结算清单,形成一组贷款资料,所有这种组的排序要与前面《“新网工程”财政贴息项目贷款信息表》上的贷款排序一致;(6)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投资(支出)确认书;(7)工商部门出具的项目单位出资人及出资额等相关情况的证明;(8)财务报表;(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10)网络投资性项目需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部门对项目工程的批复书等;(1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股东会股权投资承诺书及其他相关材料。
3.2015年自治区《“新网工程”项目责任书》单独上报自治区供销社。
六、申报项目数量和时间
项目申报数不得超过《2015年自治区“新网工程”项目申报指标分配表》(附件9)规定的数量指标。超过上述申报数量指标的项目不予受理。
请各地(州、市)和自治区供销社直属企业务必于2015年11月20日前将申报项目的有关材料报送自治区供销社,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联系电话:0991-2816746
自治区供销社财务处 联系电话:0991-5825854
附件:1、2015年自治区“新网工程”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
2、2015年自治区“新网工程”专项资金申报表
3、2015年自治区“新网工程”项目网点建设信息表
4、2015年自治区“新网工程”财政贴息项目贷款信息表
5、项目投资(支出)明细表
6、2015年自治区“新网工程”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封面)
7、2015年自治区“新网工程”项目责任书(区社本级企业)
8、2015年自治区“新网工程”项目责任书(系统企业)
9、2015年自治区“新网工程”项目申报指标分配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销合作社
201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