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供联发〔2017〕235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系统基层社标杆社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供销社,各地州(市)供销社(办事处)、县(市、区)供销社:
为在我区供销合作社系统培育一批基层社标杆社,推动全系统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自治区供销社制定了《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系统基层社标杆社评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17年11月30日
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系统基层社标杆社评定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供销总社关于开展百强县级社、基层社标杆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农村综合服务社星级社创建申报工作的要求,为进一步发挥基层社传统优势,夯实壮大社有经济基础,增强经济实力,强化为农服务功能,提升为农服务能力和水平,打造综合服务平台,增强供销合作社对农村经济的辐射力,拓展生存和发展空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供销社系统基层社标杆社(以下简称“基层社标杆社”),是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并经自治区供销社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评定的基层供销社。
第三条 对基层社标杆社的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以调动供销社系统争先创优的积极性为目的。
第四条 基层社标杆社评定工作采取名额分配、自愿申报、逐级审核推荐、领导小组评审、网上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进行。自治区供销社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系统基层社发展和标杆社建设情况,确定各地州(市)社分配名额。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报基层社标杆社原则上应是经济实力强、体制机制完善、发展水平高的基层供销社,并符合以下标准: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遵守本级社及上级社章程。
(二)建立规范的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三)年销售总额2000万元以上,连续三年实现盈利。
(四)至少领办创办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5家农村综合服务社(中心),并牵头组建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五)办公和经营场所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第六条 申报标杆社的基层供销社应提交符合上述标准的基本材料,并遵循以下申报推荐程序:
(一)基层供销社向所在县级供销社提出申报。
(二)由县级供销社向所在地州(市)供销社提出书面申请。
(三)地州(市)供销社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向自治区供销社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三章 评 定
第七条 基层社标杆社每年评定一次。
第八条 基层社标杆社的评定执行以下程序:
(一)自治区供销社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地州(市)供销社的审核推荐意见,对基层社标杆社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基层社标杆社候选名单和复核意见,报自治区供销社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自治区供销社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对拟评定基层社标杆社名单及基本情况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的基层社标杆社有异议的,由推荐的地州(市)供销社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基层社标杆社,由自治区供销社发文并公布获评名单。
(四)自治区供销社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基层社标杆社名单进行汇总,建立基层社标杆社名录。
第九条 当年因违法违规被通报、处罚,或出现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基层社,不得参加标杆社评定;已评定为标杆社的,取消其标杆社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基层社申报标杆社的所有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评定的取消其资格;已申报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一条 建立基层社标杆社每两年一次动态监测机制。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基层社标杆社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供销社合作经济指导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