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供联发[2016]57号
伊犁州供销社、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昌吉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乌鲁木齐市供销社、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2016年第一批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项目立项的通知》(供销函经字[2016]15号),现将2016年第一批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投资指标通知你们,请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尽快组织编制项目实施计划,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中央财政资金投资指标
2016年自治区第一批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投资指标(见附件1)已确定,请各地按照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财发[2010]46号)要求,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其中,产业融合项目投资计划应随建设任务分解到具体子项,项目子项的投资计划,分别由项目所属地本级农发机构进行管理。
二、项目实施计划编制要求
(一)项目所在县(市)供销合作社,要主动与同级财政部门(或农发机构)对接,依据中央财政资金投资指标,指导项目实施单位,认真做好实施计划的编制工作,确保相关资料(复印件)规范、齐全、真实。
(二)项目实施计划编制主要包括:编制依据、项目名称、项目类别、建设单位、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主要建设任务和内容、预期效益、资金和项目管理措施等。
(三)编制项目实施计划的同时,要填列实施计划表,并附电子版同时报送,每个项目需填报附件(2-1、2-2),其中,产业融合项目由牵头单位统一填报附件2-2中的表1-表6,并分别填写牵头单位、参与单位子项各内容;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项目需填报附件2-2中的表7-表8,任务和投资应与效益相对应。
三、相关要求
(一)项目所在地州供销合作社,在组织实施计划编制时,要严格按照已确定的项目立项名称、建设单位、建设任务及投资计划等编制项目实施计划,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变更。
(二)项目所在地州供销合作社,在组织编制项目实施计划时,要积极推进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设计规范的“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项目公示牌”,实施土地托管项目的地州,应根据有关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统一规划“为农服务中心”的建设,并将设计方案报区社备案。
(三)各地州、县(市)供销合作社及农发机构,要严格按照农业综合开发相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明确产业融合项目参与单位的财政资金,由所在县级财政部门管理,并实施报账。
(四)各地州、县(市)供销合作社及农发机构,请于2016年5月15日前,联合行文报送项目实施计划(含电子版)以及签字盖章的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项目管理责任书(2016年度)(附件3),上述材料一式6份,其中:4份报区社合作经济指导处,2份报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相关附件表格可到区社网站(http://www.xjcoop.com)“新网工程和项目工作”栏目中索查下载。其他事项可咨询区社合作经济指导处。
联 系 人:王新东
联系电话:0991—5815913
电子邮箱:1804447467@qq.com
附件1.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投资指标
附件2-1.xxx地(州、市)2016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项目资金计划表
附件2-2.
表1: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社合作总社产业融合项目任务和资金计划表(种植类子项)
表2: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社合作总社产业融合项目任务和资金计划表(养殖类子项)
表3: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社合作总社产业融合项目任务和资金计划表(加工类子项)
表4: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社合作总社产业融合项目任务和资金计划表(流通类子项)
表5: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社合作总社产业融合项目任务和资金计划表(加工流通类类子项)
表6: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社合作总社产业融合项目效益估算表
表7: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社合作总社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项目任务和资金计划表
表8: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社合作总社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项目效益估算表
附件3.xxx地(州、市)2016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项目管理责任书(2016年度)
自治区供销合作联合社
2016年5月18日